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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海盛制药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04.07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台州市海盛制药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南洋一路22

    联系人

    张帅锋

    项目名称

    台州市海盛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台州市海盛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VD3微粒、VD3油的企业。

    现场调查时间

    2015.12.5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蒋锋、朱在洪、刘颖东

    企业陪同人

    张帅锋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5.12.10-12.12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孟雷风、刘丽、王雪、何莲、梅宇、徐磊杰

    企业陪同人

    张帅锋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乙酐、乙酸、环己酮、正己烷、戊烷、甲醇、盐酸、氨、氢化锂、磷酸、氯苯、正己烷、氢氧化钾、乙酸乙酯、谷物粉尘、氢氧化钠、双氧水、硫化氢、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除A11车间操作工接触的甲醇和正己烷、VD3光化操作工接触的正己烷,以及VD3光化离心操作工接触的甲醇和正己烷浓度超标外,其余工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物理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除冷冻巡检工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外,其余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本次评价经分析认为,企业在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培训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该企业不足之处包括:A6车间未设置车间浴室;职业病危害项目未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部分岗位超标;部分车间未设置休息室;A11车间控制室记录台、VD3光化车间记录台、结晶车间记录台、VD3微粒车间记录台检测的照度均不符合要求;各车间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警示标识设置不全;部分员工未按规范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在针对上述不足之处进行改正和持续改进,并采取了本报告提出的措施与建议的前提下,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能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工程技术

    1)该企业A11车间操作工接触的甲醇和正己烷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建议企业对车间内的氧化浓缩反应釜和滤缸进行密闭性检查,同时严格做好工人的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作业时严格按规定佩戴防毒口罩。

    2)该企业VD3光化离心操作工接触的正己烷和甲醇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建议企业对VD3光化车间离心机房离心机进行密闭性检查,以及正确使用移动式局部吸风罩。出料作业时,应将吸风罩移至离心机上方,可以有效将正己烷和甲醇气体排到房间外,同时严格做好工人的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作业时严格按规定佩戴防毒口罩。

    3)该企业VD3光化操作工接触的正己烷浓度均超过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建议企业对VD3光化车间溶解釜进行密闭性检查,同时严格做好工人的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作业时严格按规定佩戴防毒口罩。

    4)该企业冷冻巡检工接触的噪声强度均超过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严格做好工人的个体噪声防护,督促工人作业时严格按规定佩戴防噪耳塞。

    2.应急救援

    1)用人单位制定了《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A11车间、A6车间、VD3光化车间、结晶车间应增设强制通风设施,以及储罐装卸区处应增1个设喷淋洗眼器。

    3.个体防护用品

    加强管理、督促和指导职工使用好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防噪声耳塞。

    4.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措施与建议

    该企业虽然在各单元均设置了警示标识/安全周知牌,但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范设置职业卫生警示标识。

    5.职业卫生管理

    1)企业负责人应当不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实际,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提升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水平。

    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若发现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应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告知,将岗位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如实进行告知。

    4)在今后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中,应采取工程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培训、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综合措施,以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工作,企业应定期对工人进行培训和教育:如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防护意义,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督促工人作业时按规范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6.个体防护用品

    加强管理、督促和指导职工使用好个体防护用品,在接触噪声及有毒物质岗位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防毒、防尘口罩,个体防护用品应经常检查、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7.职业健康监护

    1)根据体检报告说明,2015年职业健康体检发现5名职业禁忌人员,企业已落实4名人员进行了调岗处理,还有1名机修工根据医生建议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建议企业对该机修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2015年职业健康体检发现13名需复查人员,企业提供了5名需复查人员的化验单,经复查其中3名血糖正常,其余2名根据化验单显示为2型糖尿病,建议企业对糖尿病工人进行调岗处理或者加强个人防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建议企业对8名需复查人员重新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员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尤其要杜绝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体检项目应具有针对性,按岗位接触危害因素不同而不同,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确定,且要选择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8.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措施与建议

    1)每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

    2)用人单位以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后如用人单位涉及到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用人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也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预防性措施与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对存在铝合金粉尘的场所、除尘设备和集尘器,应定期进行清理,避免场所、设备铝合金粉尘飞散逸出,而导致的铝粉尘爆炸事故。

    2)建议用人单位对厂区内存在密闭空间(污泥池、反应釜等),进行清洗、维修等作业时,应避免密闭空间内空气置换不完全,空间内氧含量过低以及污泥池清淤过程可能产生的硫化氢,而有可能引发工人急性中毒、窒息等危害事故。

    3)当使用原辅料、产品品种、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可导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相应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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