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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04.05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温岭市楼旗工业区温横公路227

    联系人

    张能祝

    项目名称

    温岭市创世纪鞋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该企业在建设前期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成以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其提供的其他资料显示:运行以来,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等均运行正常,未出现运行故障,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该企业主要从设备选型、卫生工程技术等方面对运行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采取了一些工作场所防尘、防毒、防噪、防高温等设施和措施,努力做到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现场调查时间

    2015-12-4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郑尚涛、纪燕平

    企业陪同人

    张能祝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5-12-242015-12-26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纪燕平、王彦南

    企业陪同人

    张能祝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二丙酮醇、甲醇、甲酸、溶剂汽油、二氧化锡、铅烟、氨、硫化氢、高温和噪声

    检测结果

    所检工种中除外注塑车间的粉碎工、拌料工和注塑机操作工、刀片车间的冲床工、立式注塑机操作工、铆压机操作工、研磨工、杭轴磨齿机操作工、浸油工、抛光工、圆台磨工、磨刀面工和擦光工、电推剪车间自动加工机操作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要求外,其余工种工人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上述工种工人接触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和其余各工种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其相应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行业划分,该企业行业代码是C3465,门类是制造业,大类是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类是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小类是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2、建议

     

    2.1   职业病防护措施

    1)该企业注塑车间的粉碎工、拌料工和注塑机操作工、刀片车间的冲床工、立式注塑机操作工、铆压机操作工、研磨工、杭轴磨齿机操作工、浸油工、抛光工、圆台磨工、磨刀面工和擦光工、电推剪车间自动加工机操作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根据生产工艺特点,企业应将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岗位与其他低噪声作业场所之间做好有效隔离,并在噪声作业场所采取降噪措施,如在擦光机底部设置减振垫,将刀片车间、注塑车间的注塑区进行隔离、电推剪车间的自动加工区进行隔离等,避免相互间影响并减少作业场所噪声强度;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工人的噪声作业时间;同时应严格做好工人的个体噪声防护,督促工人作业时严格按规定佩戴防噪耳塞。

    2)所设置的防尘防毒设施在作业时要保证正常开启,以起到有效的防尘防毒作用。

    3)加强对现有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加强对各车间防护设施的日常定期维护和检修,对电风扇、排风罩等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清理,保证其机械通风有效。

    2.2   应急救援设施和演练

    企业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控制程序》,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对急救箱里的药品等,应及时检查和更新。

    2.3   个体防护用品

    加强管理、督促和指导职工使用好个体防护用品,在接噪岗位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后应储存在干净的储存柜内,个体防护用品应经常检查、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2.4   职业健康监护

    该企业需不断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员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尤其要杜绝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体检项目应具有针对性,按岗位接触危害因素不同而不同,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确定,且要选择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具体体检人员及相关项目详见表8-1

    2.5   职业卫生管理

    1)企业负责人应当不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实际,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提升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水平。

    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若发现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应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告知,将岗位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如实进行告知。

    4)在今后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中,应采取工程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培训、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等综合措施,以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工作,企业应定期对工人进行培训和教育:如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防护意义,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督促工人作业时按规范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2.6   其他建议

    当使用原辅料、产品品种、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可导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相应发生变化,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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