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企业行业分类属于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为C2710。同时根据《建设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经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次评价经分析认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培训、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在采取了本报告提出的措施与建议的前提下,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能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与建议
(1)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规定的要求健全与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级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危害检修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2)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等规定的要求完善职业病防治计划,明确防治计划的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并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有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
(3)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接触尘毒的劳动者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还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职业卫生培训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4)按《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查、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如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档案等方面的投入,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应急救援措施与建议
(1)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正常有效运行。
(2)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与建议
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辅助用室措施与建议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企业PU树脂合成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宜设置更/存衣室,可在休息室按同柜分层的原则设置。
5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措施与建议
(1)每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
(2)企业以往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后如该企业涉及到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企业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也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职业病防护措施与建议
(1)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当使用原辅料、产品品种、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可导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相应发生变化,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2)加强对生产设备、输料管道密闭性等指标的检查、维护,尤其是取样口、阀门等重点部位,防止跑冒滴漏。
(3)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如作业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同时督促工人在作业时按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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