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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重工业(宁波)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09.2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三星重工业(宁波)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宁波市北仑区港口路18

    联系人

    丁贤红

     

    项目名称

    三星重工业(宁波)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三星重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成立于199512月,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港口路18号,三星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造船、拆船、机械铸造和陆地及海洋的钢制结构物、设备和搬用机械、建筑机械和环境设备的制造,年生产能力达30万吨,能够专业生产2,5002,800吨的超大型分段,以及各种船体分段与舱口盖。年出口额约2亿美元,产品主要销往韩国巨济造船所。

    用人单位每年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管理及设施运转能满足要求,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运行正常。

     

    现场调查时间

    2016610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刘颖东、井瑜

    企业陪同人

    丁贤红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07-0507-23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刘颖东、程鹏程、杜振旭、孟雷风、王文超、黄苏立、钟  兵、郑刚超、梅  宇、王文燕、薄桂强、叶  翔、章露宁、邓交洁、梅 

    企业陪同人

    丁贤红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甲苯、二甲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丁酮、异丙醇、丁醇、锰及其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氨、液化石油气、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电焊弧光、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表明,分段单元51-55BAY船体分段工厂(51,52,53,54,55BAY电焊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浓度、(51,52,53,54,55BAY装配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61-64BAY曲分段工厂(61,62,63,64BAY电焊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61,62,63,64BAY装配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舱口盖车间AB跨电焊打磨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搭载单元YB2,YB3场地电焊打磨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PE场地电焊打磨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总组立场地电焊打磨工接触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均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其余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检测结果表明,分段单元51-55BAY船体分段工厂(51,52,53,54,55BAY电焊工、(51,52,53,54,55BAY等离子切割工、(51,52,53,54,55BAY打磨工、(51,52,53,54,55BAY装配工、72BAY火焰切割工、72BAY等离子切割工、61-64BAY曲分段工厂(61,62,63,64BAY电焊工、(61,62,63,64BAY等离子切割工、(61,62,63,64BAY火焰切割工、(61,62,63,64BAY打磨工、(61,62,63,64BAY装配工和舱口盖车间AB跨电焊打磨工,涂装单元涂装车间喷砂工、预处理车间巡检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以及搭载单元YB2,YB3场地电焊打磨工、PE场地电焊打磨工、总组立场地电焊打磨工接触的噪声强度、高温(WBGT指数)均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其余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用人单位行业代码大类为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小类为3734,即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业。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经综合分析认为,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企业。

    通过对该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定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企业;同时结合生产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情况,在正常生产时,用人单位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但仍存有不足之处;因此,在后续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措施进行整改后,基本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组织管理

    1)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如通风除尘设施、通风排毒设施、减振降噪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并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2)对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用人单位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危害。

    3)当用人单位有外委的专业作业时,如应急检维修或密闭空间作业等,用人单位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并监督外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     工程防护

    1)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为各生产车间电焊打磨作业点配置轻便移动式的烟尘收集设备,减少焊接、打磨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对作业环境及作业人员的影响。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降低各生产车间产生噪声工位的密度,建议配备具吸声功能的移动式隔声屏,同时尽量减少工人的噪声作业时间。

    3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对一氧化碳超标的电焊岗位工人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混合型防尘毒口罩。

    2)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数量、周期及使用监管情况,对已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防护性能有效,并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补充配备应急救援时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毒全面罩及配套滤毒罐、防化服等。

    4     职业健康监护

    1     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全面履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安排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

    2     用人单位对在岗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应及时进行调岗。

    3     本次评价在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在后续的职业健康检查中予以完善。

    4     当存在外包作业时,用人单位应严格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外包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应急救援

    1     该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细化一氧化碳急性中毒、有机溶剂急性中毒和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内容。

    2     应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51-55BAY船体分段工厂电焊工位设置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并合理设置其报警值,如一氧化碳的PC-STEL30mg/m3,其报警器的预报值应设置为15mg/m3,警报值设置为30mg/m3,高报值应结合用人单位自身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设置。

    3     建议用人单位在各生产车间设置喷淋洗眼器,并能满足15m的服务半径。

    4     用人单位应补充配备应急救援时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如空气呼吸器、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测氧仪、现场强制通风设施等。

    5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表A.4内容,完善各生产车间急救药箱及现场急救药品的设置。

    6     该用人单位在对有限空间内部进行维修和对污水池进行清淤时,会进入到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容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此时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危害。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2)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准入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

    ①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的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

    ②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10%

    ③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 2.1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④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

    ⑤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IDLH浓度(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或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 2.1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GB/T 18664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

    ⑥所有准入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服务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3)在有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专人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适时与准入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准入者发出撤离警报。

    7     针对高温作业人员时,特别是在高温季节应注意高温防护,防止中暑。建议用人单位针对夏季高温中暑、一氧化碳急性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高温中暑急救方法措施:

    1)转移:迅速将患者抬到通风、阴凉、干爽的地方,使其平卧并解开衣扣,松开或脱去衣服,如衣服被汗水湿透应更换衣服。

    2)降温:患者头部可捂上冷毛巾,可用50%酒精、白酒、冰水或冷水进行全身擦浴,然后用扇或电扇吹风,加速散热。有条件的也可用降温毯给予降温。但不要快速降低患者体温,当体温降至38摄氏度以下时,要停止一切冷敷等强降温措施。

    3)补水:患者仍有意识时,可给一些清凉饮料,在补充水分时,可加入少量盐或小苏打水。但千万不可急于补充大量水分,否则,会引起呕吐、腹痛、恶心等症状。

    4)促醒:病人若已失去知觉,可指掐人中、合谷等穴,使其苏醒。若呼吸停止,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

    5)转送:对于重症中暑病人,必须立即送医院诊治。搬运病人时,应用担架运送,不可使患者步行,同时运送途中要注意,尽可能的用冰袋敷于病人额头、枕后、胸口、肘窝及大腿根部,积极进行物理降温,以保护大脑、心肺等重要脏器。

    一氧化碳急性中毒急救方法措施:

    1)应尽快让患者离开中毒环境,流通空气。

    2)患者应安静休息,避免活动后加重心、肺负担及增加氧的消耗量。

    3)充分给以氧气吸入。

    4)对于病情危重者及早建立静脉通道。

    5)现场心肺复苏术。

    6     持续改进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确保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及维护工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与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用人单位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因技术、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时申报,并应另作职业病危害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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