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该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定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同时结合生产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用人单位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后续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进行整改后,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运行期间的生产情况,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提出如下补充措施和建议。
2.1 组织管理
(1)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如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喷淋洗眼装置、空气呼吸器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并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2)对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用人单位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危害。
(3)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如大修期间的塔、罐等应急检维修或密闭空间作业等,用人单位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并监督外委用人单位做到以下内容:
1)确保大维修时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护眼面罩、戴防护手套、穿防护工作服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进行打磨作业。
2)在进入密闭空间进行维修作业前,应按《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强制通风;作业时应配专人现场监护。如通风条件有困难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闭空间,应使用正压供气式空气呼吸器。
3)对各类塔、罐体和管道进行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作业过程中应对其进行监督,确保作业过程落实放射防护与安全设施,探伤人员作业时按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在各作业场所增设警示标志,具体设置情况见表“11-2”。
(6)在高温季节安排对汽轮机、锅炉、造气炉所在的作业场所进行高温补测。
2.2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
(1)针对本次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氧化碳巡检工、压缩工段(一期)巡检工和压缩工段(二期)巡检工的噪声强度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建议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佩戴防噪耳塞,在工艺许可的情况下,减少噪声作业时间。
(2)按GBZ1-2010中第6.1.6.3条的要求对CO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警报值和氨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器进行调整。建议在造气炉作业区设置CO气体检测报警器。
(3)在脱盐水站盐酸储罐以及液碱储罐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在甲醇以及氨水储罐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在双氧水储罐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在双氧水车间设置喷淋洗眼器;污水处理调节池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
(4)该用人单位在对反应器、塔、罐内部进行维修和对污水池进行清淤时,会进入到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容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此时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危害。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2)应用具有报警装置并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准入的密闭空间进行检测。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
①测氧含量。正常时氧含量为18%~22%,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的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
②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10%。
③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GBZ 2.1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④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
⑤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IDLH浓度(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或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 2.1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GB/T 18664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
⑥所有准入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服务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3)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适时与准入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准入者发出撤离警报。
(5)巡检人员夏季室外巡检作业以及对高温作业场所锅炉、汽轮机作业时,应注意高温防护,防止中暑。建议用人单位针对夏季高温中暑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2.3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同时加强对外包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的监督,定期更换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要求外包单位按标准及时发放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对防毒面具、滤毒罐等进行相应的维护,及时更新,并防止滤毒罐滤料失效。
2.4 职业健康监护
(1)组织安排未进行体检的岗位如三废出渣工、汽轮机操作工进行体检,以及其余岗位漏检人员如造气铲车工、双氧水巡检工、脱盐水巡检工进行体检。
(2)用人单位造气铲车工的噪声体检项目未进行体检,应安排工人进行噪声项目的体检
(3)组织安排复查人员进行复查作业,并对职业禁忌者调离其所禁忌的岗位。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严格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外包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5 辅助用室及建筑卫生学
(1)用人单位除各外操室和中控楼DCS室的照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应增加灯具数量或者更换光源好的节能灯具,改善照明条件。
(2)在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
(3)在三废处理工段为三废出渣工设置休息室。
2.6 持续改进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2)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及维护工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时申报,并应另作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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