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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北海路1515号欧迅化学厂区)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02.2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北海路1515号欧迅化学厂区)

    地理位置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1515

    联系人

    王琪

    项目名称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北海路1515号欧迅化学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北海路1515号欧迅化学厂区)前身为宁波欧迅化学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迅化学”),成立于2008 5月,是由国资委直属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欧迅化学产品为酮肟系列及烷氧胺盐酸盐系列。其中酮肟系列产品产量为5000/年、烷氧胺盐酸盐系列产品产量为2000/年。酮肟系列产品包括丁酮肟和丙酮肟;烷氧胺盐酸盐系列产品包括甲氧胺盐酸盐、乙氧胺盐酸盐和苄氧胺盐酸盐。欧迅化学于201612月由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收购重组,改名为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北海路1515号欧迅化学厂区),该厂区下设一部一车间,分别为烷氧胺车间及欧迅化学新材料。

    本次现状评价为该用人单位首次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目前由于订单原因,实际生产产品为烷氧胺盐酸盐系列产品中的甲氧胺盐酸盐,乙氧胺盐酸盐、苄氧胺盐酸盐和酮肟系列产品目前尚未生产。

    现场调查时间

    20151225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朱在洪、井瑜

    企业陪同人

    王琪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714-16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王佳威、朱在洪、郑刚超、徐磊杰

    企业陪同人

    王琪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硫酸二甲酯、二氧化硫、氢氧化钠、甲醇、硫酸、丁酮、氯化氢、硫化氢、噪声

    检测结果

    各评价单元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各评价单元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用人单位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为C2613。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专用设备制造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经综合分析认为,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

    通过对该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定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同时结合生产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用人单位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后续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措施和建议整改后,基本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组织管理

    1)该用人单位已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当企业因技术、工艺或原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变更。若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也须按时申报。

    2)对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用人单位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病危害。

    3)建议用人单位在更换烷氧胺车间生产产品时、以及酮肟车间投入生产后,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及纳入职业卫生档案。

    4)用人单位应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意识,使其主动、自觉、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进行监督管理。

    5)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     工程技术

    1)对于已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万向罩、轴流风机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并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3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将配备的防有机气体的滤毒盒更换为防混合气体的滤毒盒。

    3)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化学毒物和噪声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为接触噪声的作业工人配发防噪耳塞,并督促工人进入高噪声场所时正确佩戴。

    4     健康监护

    1     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全面履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安排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严格执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2     本次评价在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在后续的职业健康检查中予以完善。

    5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各设置1个应急药箱,并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附录A中表A.4配备相应的现场急救药品。

    2)建议用人单位在烷氧胺车间、罐区等硫酸二甲酯使用、储存场所设置硫酸二甲酯有毒气体报警器,并合理设置报警值,如预报值为0.75mg/m3,警报值为1.5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3)加强对已设置的喷淋洗眼器、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的检维修,确保能有效使用。

    4)建议用人单位针对高温中暑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中暑急救方法措施

    1)转移:迅速将患者抬到通风、阴凉、干爽的地方,使其平卧并解开衣扣,松开或脱去衣服,如衣服被汗水湿透应更换衣服。

    2)降温:患者头部可捂上冷毛巾,可用50%酒精、白酒、冰水或冷水进行全身擦浴,然后用扇或电扇吹风,加速散热。有条件的也可用降温毯给予降温。但不要快速降低患者体温,当体温降至38摄氏度以下时,要停止一切冷敷等强降温措施。

    3)补水:患者仍有意识时,可给一些清凉饮料,在补充水分时,可加入少量盐或小苏打水。但千万不可急于补充大量水分,否则,会引起呕吐、腹痛、恶心等症状。

    4)促醒:病人若已失去知觉,可指掐人中、合谷等穴,使其苏醒。若呼吸停止,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

    5)转送:对于重症中暑病人,必须立即送医院诊治。搬运病人时,应用担架运送,不可使患者步行,同时运送途中要注意,尽可能的用冰袋敷于病人额头、枕后、胸口、肘窝及大腿根部,积极进行物理降温,以保护大脑、心肺等重要脏器。

    6     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内设置浴室,并按本报告第10.2节中的淋浴器设置要求,淋浴器数量应能满足工人日常使用的要求。

    7     持续改进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2)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及维护工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用人单位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因技术、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及时申报,并应进一步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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