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项目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C2710)”,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综合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议:1、十三车间投料间投料口应设置局部机械排风罩,并配套设置引风机、吸风管道和除尘器;
2、十六车间产品灌装处应设置局部机械排风罩,并配套引风机、管道、废气净化处理装置;
3、应采用密闭取样或真空、负压取样方式,取样过程中注意通风,加强个体防护,并严格依操作规程取样;
4、对于拟设置的桶装物料打料时的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固体投料器配套局部机械排风除尘装置以及车间整体机械排风装置,应定期清理、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
5、项目拟设置的洁净室应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6、液体物料装卸时,应进行密闭性检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时,工人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包括皮肤防护、呼吸道防护、眼部防护),装卸料过程应进行有效监护;
7、检维修作业时,应将管道、设备内的物料排空,必要时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监测,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逸散,预防急性职业中毒;
8、拟建项目相关资料虽提出安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但未提供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报警值等内容。企业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的要求,正确设置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企业应在氨水储存、输送、使用等关键部位设置氨有毒气体探测器,并按要求设计设置数量、位置、报警值;
10、企业应在罐区设置甲醇可燃气体探测器,在甲类仓库二设置可燃气体(环己烷、甲醇)探测器、喷淋洗眼器,具体设置数量、位置、报警值等按相关规定设计;
11、虽然拟建项目十六车间、十三车间、十二车间拟设置的喷淋洗眼器数量满足相关要求,但企业仍应按每个喷淋洗眼器服务半径不超过15米的原则,结合生产情况,对喷淋洗眼器的安装位置进行设计,避免出现分布不合理的现象;
12、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3、拟建项目相关资料未提及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企业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的要求设置规范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4、企业应针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安全卫生预案等,建立准入制度;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要充分通风换气,并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需配备可靠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有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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