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结论
本预评价报告对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南电子汽车新材料精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本项目在采取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拟建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2.建议
2.1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防尘防毒设施补充措施
1)防尘和防毒设施设置时应根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
2)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3)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切割、钻孔等机械加工尽可能采取湿式作业,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
4)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有效。
5)定期对除尘管道、风机、除尘器进行检查、清理,防止铝合金粉尘等粉尘积聚,谨防铝合金粉尘等粉尘发生爆炸。
6)对于巡检作业的工种,应合理安排巡检路线,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浓度或时间。
(2)防噪声设施补充措施
1)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噪声、低振动型设备。
2)对减振支座等防噪声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有效,并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谨防其异常运转,从而产生高强度噪声。
3)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取设置消音器(如风机)、隔声罩等降噪措施。
4)熔铸车间锯切工序应设置隔音室,锯切作业人员宜同时佩戴耳塞与耳罩。
5)操作室、控制室、休息室等如设置在高噪声设备附近,应采用隔音门窗,并且在隔音室内作业的人员应紧闭门窗,进出时随手关门,防止噪声影响室内工作人员。
6)督促噪声作业人员在接触高噪声设备时正确佩戴防噪耳塞,并经常性或随机进行检查。
7)合理安排噪声作业人员工作时间,防止其长时间接触高噪声。
8)对于巡检作业并可能接触高噪声的作业人员,应合理安排巡检路线,尽量减少噪声接触强度。
(3)防暑降温补充措施
1)熔铸车间等高温作业的厂房,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其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
2)对熔炼炉等可能产生高温的设备设施的隔热保温效果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其有效。
3)夏季时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清凉饮料。
4)合理安排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巡检作业时应合理安排巡检路线。
2.2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补充措施及建议
经常性检查作业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佩戴、佩戴正确与否、是否损坏/污染、是否需要更换等。
2.3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补充措施及建议
1)熔炼炉、时效炉等使用天然气作为原料进行加热的设备,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熔炼炉精炼剂、打渣剂使用可能产生氟化物,应设置氟化氢的检测报警仪;氮化炉、液氨钢瓶涉及氨的使用,应设置氨的检测报警仪;氯气站、保温熔炉涉及氯的使用,应设置氯的检测报警仪;污水处理站进行污泥压滤、清淤等作业时可能接触硫化氢,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
2)室内监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室外监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2m以内,监测报警点一般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
3)由于氨、氟化氢、一氧化碳的密度小于空气,硫化氢、氯的密度比空气大,因此,氨、氟化氢、一氧化碳的监测报警点位置应高于释放点,硫化氢、氯监测报警点位置应低于释放点。
4)报警值的设置可参考下表5-2。
(2)事故通风装置补充措施及建议
1)在涂装工段、氟碳漆喷涂线、电泳漆槽等可能发生油漆、涂料大量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2)事故通风的风机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边缘操作的地点。
3)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4)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尽可能避开门、窗、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3)喷淋洗眼器设置时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拟建项目喷淋洗眼器的设置应靠近可能发生酸碱腐蚀、氨泄漏等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2)喷淋洗眼器应保证连续供水。
3)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m。
4)喷淋洗眼器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能正常运行。
(4)急救药箱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表A.4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完善急救药箱的物资配备。
2)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可能发生酸碱腐蚀、化学灼伤的工作场所,急救药箱内宜配备3%硼酸溶液、3~5%碳酸氢钠等弱酸或弱碱溶液。
3)急救药箱应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5)应急救援其他补充措施及建议
1)对应急救援物资应安排专人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切实有效。
2)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有序进行救援。
3)对新进、调岗员工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其能正确使用应急救援物资,并熟悉可能发生的急性事故的相应处置办法。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应留有应急通道。
5)氨、一氧化碳可能发生泄漏或有限空间等易发生氨、一氧化碳积聚的工作场所,应在附近配备相应的全面罩防毒口罩(用于氨的应急救援)、空气呼吸器(用于一氧化碳的应急救援)等个人防护用品。
2.4总体布局补充措施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2)拟建项目可研中未提及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规范设置警示标识。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可参考以下方案进行设置:
1)在液氨钢瓶储存区、氯气站等涉及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设置红色警示线。
2)建设单位应在各评价单元醒目位置规范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具体设置情况可参考表5-3。
2.5建筑卫生学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各生产厂房拟采用气窗或无动力风帽进行自然通风,车间气窗的设计应满足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等的卫生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
(2)拟建项目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
2.6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各辅助用室的设置应尽量避开天然气等各类工艺管道。
(2)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针对不同的车间卫生特征等级设置相应的辅助用室。其中,浴室、厕所、盥洗室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计算,存衣室的设计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进行计算,具体设置标准可参考以下方案:
1)精加工车间、熔铸车间、挤压车间、表面处理车间、铝箔生产车间辅助用室设置方案
①浴室设置方案
应设置车间浴室,并且该浴室不得设浴池。浴室内一般按4~6各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室,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不得超过6人。
②更/存衣室设置方案
应设置更/存衣室,便服室和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③盥洗设施
应设置盥洗室或盥洗设备,并且每个盥洗水龙头的设计使用人数为20~30。盥洗设施如设在厂房内,应做好地面排水;如设在厂房外,宜设置雨棚并应注意防冻。
④生活用室
a.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等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生产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b.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如女工较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
c.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场所及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d.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寒冷地区宜设在室内。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 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 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2)铝工程生产车间辅助用室设置方案
①浴室设置方案
备煤车间可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一般按4~6各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室,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不得超过9人。
②更/存衣室辅助用室设置方案
备煤车间应设置更/存衣室,便服室和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并且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
③盥洗设施
炼焦车间应设置盥洗室或盥洗设备,并且每个盥洗水龙头的设计使用人数为31~40。盥洗设施如设在厂房内,应做好地面排水;如设在厂房外,宜设置雨棚并应注意防冻。
④生活用室的设置可参考备煤车间、煤气净化车间辅助用室设置方案中的相应内容。
3)其他
如果拟建项目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应设置妇女卫生室,包括等候间和处理间,处理间内应设置温水箱和冲洗器。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如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100人,可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
2.7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设单位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配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档案等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配备
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每年年初应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实施进度等。
3)职业病危害告知
①公告栏:应当在姓名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②职业卫生警示标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设置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具体设置方案可参考本评价报告5.3章节表5-3。
③合同告知: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如果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重新进行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职业卫生培训
①拟建项目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职业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现有企业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检查项目为粉尘、噪声、高温,建设单位应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确定体检项目、体检周期。
6)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第17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拟建项目在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明确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并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4)拟建项目投产后,应定期对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5)如果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外来人员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应规范佩戴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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