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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榭关外码头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7.04.1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宁波大榭关外码头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关外路2

    联系人

    叶敏明

    项目名称

    宁波大榭关外码头有限公司关外码头工艺管线二期技术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关外码头于2009年建成投产,码头规模设计为5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设计年吞吐量180万吨,主要为大榭开发区内各企业提供液体化工品装卸服务。码头原先已建有10条工艺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本次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新增设了7条工艺管线、1条废气回收管线和相关配套设施,涉及装卸的化工品包括甲醇、甲基叔丁基醚(MTBE)、甲苯、工业己烷、C9重芳烃、混二甲苯、乙酸丁酯。项目于20151015日开始施工,201645日施工完毕,2016626日投入试运行。项目未新增作业人员,各岗位均依托宁波大榭关外码头有限公司原有人员。码头操作工、班长、中控操作工实行四班两运转制。

    现场调查时间

    2016.8.20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李丹霞、朱佳欢

    企业陪同人

    叶敏明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8.258.2810.1110.12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李丹霞、朱佳欢、郑刚超、徐磊杰

    企业陪同人

    叶敏明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酸丁酯、正己烷、甲基叔丁基醚、重芳烃

    检测结果

     各评价单元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甲苯、二甲苯、甲醇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为装卸搬运业(行业代码:G5810);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1、对于本次评价未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单位应在后续运行过程中,在有装卸作业的情况下,补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2、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

    3、建设单位宜在外操室设置辅助照明设施;

    4、对于本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企业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病危害;

    5、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6、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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