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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7.05.0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西路6999

    联系人

    苏艳玲

    项目名称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第6代低温多晶硅(LTPSTFT-LCD及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器及相关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该项目于20148月取得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编号:厦高管备[2014]15号),并在建设前期完成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该项目由生产及辅助生产设施、动力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相应的建(构)筑物组成,主要包括(LTPS TFT-LCD)阵列工段、彩膜(CF)工段、成盒工段、背光工段、模组工段、测试工程、QC&QA工程、技术管理、设备维修、库房(玻璃库、成品库、化学品库)、特殊气体供应、化学品供应、给排水(包括循环冷却水站、纯水制备与输送系统、冷热水供应系统)、供电、天然气供应、柴油系统、空压站、工艺真空系统、清扫真空系统、废液处理系统、三废处理系统、以及办公区(厂房内)、门卫、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

    该项目劳动定员6722人,大部分为新增,部分为G5项目调岗过来的,其中女职工1678人,工人每班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h

    现场调查时间

    2016.9.269.29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李丹霞、邓交洁

    企业陪同人

    苏艳玲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10.1710.22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邓交洁、李丹霞、朱毅东奇、叶冉、杜振旭、王佳威等

    企业陪同人

    苏艳玲等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氨、氯、氯化氢、磷酸、硫化氢、磷化氢、硫酸、硝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臭氧、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氟化硼、氟化氢、氟化物、六氟化硫、丙酮、丁酮、异丙醇、乙酸、甲醇、乙酸丁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N,N-二甲基乙酰胺、二氧化锡、铜烟、铬及其化合物、酚醛树脂粉尘、其他粉尘、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噪声

    检测结果

     1、该项目各评价单元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

    2、该项目各评价单元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工频电场、高频电磁场、紫外辐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为“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业”(C3969);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但该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料涉及较多的特殊气体、酸液、碱液和有机溶液等,其中包括高毒物品氨气、氢氟酸、氟及其化合物(三氟化硼、六氟化硫、四氟化碳、三氟甲烷、三氟化氮等)、磷化氢、氯气,且用量较大,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具有高毒的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氨、氢氟酸、氟化物、磷化氢、氯,高毒的危害因素种类较多,因此结合该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经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应对本次检测照度不合格场所的照明设施进行改进,采用光源好、功率大的照明设备或增加照明设备数量;

    2、建设单位应在辅助生产建筑内按规范设置更衣室(更衣柜);

    3、该项目使用较大量的酸、碱和有毒气体(如氨气、氯气、磷化氢等),建设单位应重视生产设备、物料输送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加强装卸过程的监管,避免因物料泄漏而引发中毒、腐蚀、灼伤事故;

    4、企业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通风(包括事故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5、对于本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企业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病危害;

    6、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严格按《密闭空间作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操作,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7、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

    8、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9、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0、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量、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  细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分析;

    2、  进一步核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导致的职业病;

    3、  补充本项目对周邻的分析与评价;

    4、  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5、  落实专家个人提出的修改意见。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专家意见修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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