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为“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业”(C3969);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但该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料涉及较多的特殊气体、酸液、碱液和有机溶液等,其中包括高毒物品氨气、氢氟酸、氟及其化合物(三氟化硼、六氟化硫、四氟化碳、三氟甲烷、三氟化氮等)、磷化氢、氯气,且用量较大,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具有高毒的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氨、氢氟酸、氟化物、磷化氢、氯,高毒的危害因素种类较多,因此结合该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经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在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应对本次检测照度不合格场所的照明设施进行改进,采用光源好、功率大的照明设备或增加照明设备数量;
2、建设单位应在辅助生产建筑内按规范设置更衣室(更衣柜);
3、该项目使用较大量的酸、碱和有毒气体(如氨气、氯气、磷化氢等),建设单位应重视生产设备、物料输送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加强装卸过程的监管,避免因物料泄漏而引发中毒、腐蚀、灼伤事故;
4、企业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通风(包括事故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5、对于本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企业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病危害;
6、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严格按《密闭空间作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操作,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7、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
8、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9、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0、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量、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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