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该项目总体布局情况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该项目工艺流程顺畅,设备布局基本合理,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该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氧化锌、氧化镁烟、铅烟、二氧化锡、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丁酮、异丙醇、丁醇、正庚烷、硫酸、二氯甲烷、甲酸、乙酸、苯酚、硫化氢、铝合金粉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除部分噪声作业工人接触噪声强度超标外,其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能符合相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职业病防护设施:该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一定的防尘、防毒、隔声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防尘、防毒、隔声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该项目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6)建筑卫生学设置:该项目的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7)辅助用室设置:该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该项目为各评价单元作业工人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其配备的种类、数量、防护参数符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卫生管理: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0)职业健康监护:建设单位按规定对该项目接害工人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和复查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置。
(1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项目行业属于金属制品业,行业代码为C3351。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经综合分析认为,宁波生久柜锁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高档柜锁生产项目(扩建)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12)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在工艺允许的前提下,针对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备如抛光机、冲床、自动车床等,降低噪声设备布置的密度,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隔声、吸声措施;并在工程防护不能满足听力防护要求时应加强个体防护措施,督促工人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噪耳塞;必要时可采取双重听力保护措施,在现有配备防噪耳塞的基础上,增加配备有效的防护耳罩,以消除或降低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建议建设单位在装配车间焊锡作业岗位增设局部排风装置,减少焊锡作业产生的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3)建议建设单位在化学品仓库增设强制通风设施。
(4)建议建设单位在使用硫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的区域设置喷淋洗眼器,并在硫酸桶周围设置围堰。
(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完善工作场所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6)建议建设单位在各生产车间按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的要求设置车间浴室、更衣室和储物柜。
(7)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接害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议建设单位将接害工龄大于3年的13名工人划为噪声作业人员重点健康监护对象,定期安排进行纯音听阈测试。
(8)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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