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该项目总体布局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该项目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该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丙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均能符合相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职业病防护设施:该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毒、隔声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防毒、隔声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该项目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6)建筑卫生学设置:该项目建筑卫生学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7)辅助用室设置:该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该项目为各评价单元作业工人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其配备的种类、数量、防护参数符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卫生管理: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0)职业健康监护:该企业按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的人员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因此,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2.建议
(1)职业病防护具体补充措施
(1)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如空气呼吸器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并正常运行。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3)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如大修期间的反应器、塔、罐等应急检维修或密闭空间作业等,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并监督外委企业做到以下内容:
1)确保大维修时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护眼面罩、戴防护手套、穿防护工作服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进行打磨作业。
2)在进入密闭空间进行维修作业前,应按《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强制通风;作业时应配专人现场监护。如通风条件有困难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闭空间,应使用正压供气式空气呼吸器。
3)对各类塔、罐体和管道进行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作业过程中应对其进行监督,确保作业过程落实放射防护与安全设施,探伤人员作业时按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督促外委企业按规范要求做好外包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对体检结果中发现的问题作相应的处置。
(2)持续改进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2)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及维护工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与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6)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量、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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