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该项目总体布局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该项目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该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氯、氯苯、二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氯化氢、氢氧化钠、硫酸、硝酸、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噪声、高温。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作业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能符合相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职业病防护设施:该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从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入手,采取了相应的防毒、隔声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该项目采取的防毒、隔声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该项目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6)建筑卫生学设置:该项目建筑卫生学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7)辅助用室设置:该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该项目为各评价单元作业工人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其配备的种类、数量、防护参数基本符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卫生管理: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0)职业健康监护: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接害工人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中未发现职业禁忌证。
(1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项目行业属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为C2614。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经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2)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部分喷淋洗眼器水压不够或已损坏,企业应及时进行检修,确保其能有效使用。
(2)由于该项目有机气体和酸性气体同时存在,建议企业将防毒面具配备的3#滤毒盒更换升级为既能防酸性气体又能防有机气体和蒸汽的防混合气体滤毒盒。
(3)建议企业为接触噪声作业的工人配备有效的护耳器,并督促工人在进入高噪声场所时正确佩戴。
(4) 建议企业在各取样地点的取样作业宜采用真空或密闭取样方式进行取样;若人工直接取样时,建议采取双阀门设施取样,同时要求工人按照取样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5)目前氯化苯车间尾气吸收采取二级水吸收+碱吸收的处理方式,建议建设单位在采取现有措施的前提下,加大孔树脂串联吸附氯化苯车间尾气中的有机物(苯系物)。
(6)完善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7)由于该项目存在的苯、氯、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为高毒物品,且苯、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均可经皮吸收,企业应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呼吸防护和皮肤防护),并定期维护,评估确定防护用品更换时间;加强涉苯、氯、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接触苯、氯、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的作业人员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必要时单独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8)建议企业在后续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项目中补充肺功能,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9)参加高温体检时,体检时间应选择在高温季节前,可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并根据体检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工人作业,避免职业健康损害。
(10) 对于本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企业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病危害。
(11)加强苯、氯苯、二氯苯、硫酸、硝酸等化学品及槽罐车在厂区内装卸、运输过程中的防护,预防化学物质泄漏。
(12) 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应严格按《密闭空间作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操作,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13)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如大修期间的反应器、塔、罐等应急检维修或密闭空间作业等,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并进行监督。
(1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