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结论
(1)总体布局:该项目总体布局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该项目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该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醛、糠醛、乙酸、丁醇、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吩噻嗪粉尘、噪声、高温。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除AA巡检工人和BA/EHA巡检工人接触噪声强度超标外,其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能符合相关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职业病防护设施:该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毒、隔声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防尘、防毒、隔声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该项目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及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6)建筑卫生学设置:该项目废水废油段DCS室的照度不能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要求外,其余照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在建筑卫生学方面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7)辅助用室设置:该项目浴室的淋浴器数不能满足外,其余辅助用室设置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该项目为各评价单元作业工人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其配备的种类、数量、防护参数符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卫生管理: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0)职业健康监护:该企业对该项目工人均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因此,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2、建议
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对建设项目的全面调查、检测、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该项目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2.1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1)在丙烯酸精制工段和酯化工段的抑制剂加料区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
(2)在厂区增设浴室,按照3级车间卫生特征9人用一个淋浴头的要求,设置的淋浴头能满足最大班操作工人使用。
(3)在废水废油处理段DCS室内增设照明设施;
(4)按GBZ1-2010中微小气候设计的要求调节废水废油处理段和综合楼的DCS室内的温度和湿度。
(5)完善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6)加强工人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由于该项目存在噪声超标岗位,企业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督促工人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噪耳塞,必要时可采取双重听力保护措施,在现有配备防噪耳塞的基础上,增加配备有效的防噪耳塞。
(7)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如喷淋洗眼装置、空气呼吸器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并正常运行。
(8)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9)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10)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如大修期间的反应器、塔、罐等应急检维修或密闭空间作业等,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并监督外委企业做到以下内容:
1)确保大维修时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护眼面罩、戴防护手套、穿防护工作服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进行打磨作业。
2)在进入密闭空间进行维修作业前,应按《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强制通风;作业时应配专人现场监护。如通风条件有困难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闭空间,应使用正压供气式空气呼吸器。
3)对各类塔、罐体和管道进行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作业过程中应对其进行监督,确保作业过程落实放射防护与安全设施,探伤人员作业时按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体防护用品。
4)督促外委企业按规范要求做好外包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对体检结果中发现的问题作相应的处置。
2.2持续改进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2)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及维护工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5)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与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量、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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