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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09.2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环岛北路55

    联系人

    王小军

    项目名称

    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聚氯乙烯的企业

    现场调查时间

    2015.5.14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钟兵、徐磊杰、王彦南

    企业陪同人

    王小军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5.16-5.21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王文超、徐磊杰、朱佳欢、孟雷风、郑刚超、朱在洪

    企业陪同人

    王小军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甲醇、氨、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硫化氢、二氯乙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烯、氯、氯化氢、臭氧、氢氧化钠、总粉尘浓度、噪声、高温、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对各巡检工进行个体噪声测量,其中PVC包装工段巡检工连续三天检测结果为85.486.0 dBA),均超标。其余各岗位/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其相应职业卫生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综合性评价

    综上所述,通过对该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定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同时结合生产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用人单位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因此,在后续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在采取本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工程防护及个体防护

    1)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当使用原辅料、产品品种、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可导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相应发生变化,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2)加强对生产设备、输料管道密闭性等指标的检查、维护,尤其是取样口、阀门等重点部位,防止跑冒滴漏。

    3)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如作业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同时督促工人在作业时按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 应急救援

    1)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正常有效运行。

    2)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总结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4.职业卫生管理

    1)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规定的要求健全与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级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危害检修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2)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接触尘毒的劳动者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还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职业卫生培训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3)按《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5. 建筑卫生学

    VCM控制室、PVC控制和码头乙烯罐区控制室照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建议用人单位对控制室增设或更换光源效果好的灯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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