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性评价
(1)总体布局评价
本次评价对该项目总体布局使用检查表法评价,共检查9项,均符合。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
拟建项目为技改项目,拟采用先进的,自动化、密闭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其中配料单独设置配料间,投料拟采取密闭式投料。
拟建项目各生产设备拟结合车间情况,按照生产工艺流程顺畅的原则布置。车间内总体采用同类设备同层或同区域布置的原则,可能产生热和有害气体的反应釜等拟布置在车间上层,振动大的设备拟布置在地面层。
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3)建筑卫生学评价
本次评价对该项目建筑卫生学使用检查表法评价,共检查3项,均符合。拟建项目的建筑卫生学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4)辅助用室评价
拟建项目辅助用室主要依托浙江富士特硅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有的设施,主要包括厕所和盥洗设施、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和食堂。各卫生用室及生活室内设施均按相关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根据企业现有职工人数及该项目拟新增人数,厂区内辅助用室设置数量、规格能够满足工人的日常需求。
厂区内统一规划建设有一系列辅助用室,其设置数量、规格能够满足厂区内工人的日常需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5)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浙江富士特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拟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基本能满足项目正常运行时的要求。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不够具体,如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相关职业卫生培训内容等。拟建项目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6)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评价
拟建项目相关资料未提及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在设备选型、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降低日后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跑、冒、滴、漏”现象或发生事故的风险;在后期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维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跑、冒、滴、漏”。
(2)对于拟设置的桶装物料打料时的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固体投料器配套局部机械排风除尘装置以及车间整体机械排风装置,应定期清理、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
(3)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如配料间,应采用全新风式空调系统和独立排风系统,将室内空气直接排至室外净化装置,不宜循环使用。
(4)液体物料装卸时,应进行密闭性检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时,工人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包括皮肤防护、呼吸道防护、眼部防护),装卸料过程应进行有效监护。
(5)检维修作业时,应将管道、设备内的物料排空,必要时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监测,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逸散,预防急性职业中毒。
(6)进入罐体、塔等容器类的设备以及管线等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等进行取样分析,经取样分析,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警示标识,经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后方可进入作业。准入者应佩戴核实的个体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绳),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通讯设施,在有监护者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并严格按照密闭空间职业安全卫生作业操作规程要求操作。
3.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附录A表,完善急救箱内药品的配备,如医用酒精、脱脂棉花、棉签、绷带、烫伤软膏、创可贴、防暑降温药品等,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4.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企业应在现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增加拟建项目相关内容,并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实施、落实。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明确培训内容及时间,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3)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企业应在厂区设置公告栏,将拟建项目相关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布。
(5)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企业应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相应内容或制订专项预案,并在之后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6)建设单位应合理编制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各项预算,包括卫生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落实到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中,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供经费保障。
(7)运行过程中,如有委外作业(如固废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监督承包方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8)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定期维护和更换。
(9)企业应针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安全卫生预案等,建立准入制度;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要充分通风换气,并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同时,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需配备可靠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有专人监护。
5.其他补充措施
(1)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设施工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和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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