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拟建项目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C2710)”,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综合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议:1、取样过程中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应位于上风侧,加强个体防护,并严格依操作规程取样。
2、车间生产设备及废气净化装置检维修、清罐等作业时,应将管道、设备内的物料排空,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必要时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监测,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逸散,工人需佩戴正确的个体防护用品,预防急性职业中毒、皮肤腐蚀、灼伤等事故。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其中氨、氟化钾、硫化氢作为高毒物品以及剧毒化学品三正丁胺,须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拟建项目相关资料虽提出安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但未提供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报警值等内容。企业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的要求,在可能发生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泄漏的位置设置检测报警器。
5、应在异常情况或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氟化氢的场所如氟化釜附近和氟化钾投料间,以及可能产生氯的酰氯化釜附近分别设置氟化氢、氯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按相关要求正确设置。此外,301车间亚胺化釜附及罐区一甲胺储罐附近应设置一甲胺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6、在设计和安装洗眼器冲淋设施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等相关规定执行,如:考虑使用者直线到达洗眼器的时间不超过10秒,洗眼器的保护半径小于15米等。
7、丙类仓库拟设置的墙体轴流风机,其做为事故通风装置时,换气次数需>12次/h。
8、应在12#原料仓库、301车间废气处理装置区(尤其是使用、储存氨以及盐酸暂存的场所)按规范设置设置喷淋洗眼器。
9、宜在丙类仓库和12#原料仓库等储存液态化学原料的仓库设置导流沟,并与应急池相连通。
10、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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