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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09.0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宝瞻路46

    联系人

    孙强

    项目名称

    年产800辆储能式无轨电车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拟建项目拟购买宁波南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预留发展用地进行项目厂房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面积62273m2,总建筑面积35218 m2,其中:联合厂房32422 m2,检测厂房2623 m2,垃圾房173 m2。建设规模为年产800辆储能式无轨车辆(12米车型600辆,18米车型200辆),其主要工程内容有:

    1)新建联合厂房,包括车体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约32422m2);

    2)新建检测厂房(约2623m2);

    3)新建研发办公楼;

    4)新建垃圾房、室外给排水工程、工艺设备;

    5)配套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工程、电气工程、油漆库、胶粘剂库、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空压机、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

    现场调查时间

    201683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匡唐耀

    企业陪同人

    孙强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企业陪同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MDI、其他粉尘、高温、噪声等

    检测结果

     

    评价结论与建议

    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1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1.1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1.1.1        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建议企业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下料区域减少人工切割,设置自动切割,尽量避免工人直接接触噪声。

    2)建议企业定期更换喷烘房的过滤棉和活性炭设施,确保过滤和吸附效果。

    3)为减少喷漆工的职业危害,建议企业采用低毒的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4)应及时清理工作场所地面和设备表面的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5)定期对噪声设备的安全防护功能、减振隔声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避免发生故障时导致噪声防护功能下降。

    1.1.2 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结合类比检测资料,此类项目部分岗位噪声的危害较突出,在工程防护基础上,加强个体防护,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防噪耳塞。

    2)项目运行后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有效监督管理,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其接触危害因素就使用,不能因工作方便而忽视身体健康;对员工进行如何正确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3)制定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使用说明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其使用、保存环境和质保要求制定发放频次或更换周期。

    1.1.3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企业在喷烘漆房设置喷淋洗眼设施、事故通风设施、油漆库设置喷淋洗眼器等应急救援设施,并配备相应的现场急救物品。

    2)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在喷烘漆室合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的报警值。

    3)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附录A中表A.4的内容,完善急救箱内急救药品的配备,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4)对可能泄露或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岗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其醒目位置设置相应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1.4 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的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等。

    该项目车间卫生特征分级为3级,浴室、更/存衣室、休息室、盥洗室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规定的3级车间卫生特征要求进行设置。

    总装车间休息区设置在作业场所附近,建议单独设置休息室,并在休息室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1.1.5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的作业岗位或场所等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3)对于委外的专业作业,如生产设备的检维修或密闭空间作业等,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要求作业工人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进行监督。

    4)企业应合理编制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各项预算,包括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并落实到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中,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供经费保障。

    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6)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第171号)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情况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7)企业应定期对拟设置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并正常运行,并配备检测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

    1.1.6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所有接触其它粉尘、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MDI、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进行。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1.7        其他补充措施

    1)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设施工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和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3)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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