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本预评价报告对宁波峰梅视讯电子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个车载摄像头及100万套控制器项目进行了综合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所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议:(1)拟建项目生产车间采用中央空调进行空气调节,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相邻生产车间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2)进风口的风量,应按防止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整。
(3)在设备选型、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强度。
(4)拟建项目应在离SMT车间较近的工人休息室配备十滴水等防暑降温药品。
(5)拟建项目应在SMT车间烘箱位置设置送风扇或喷雾风扇等局部降温设施。
(6)建设单位应为回焊炉操作工、补焊工、波峰焊工、SMT维修工配备防尘防毒组合口罩。
(7)拟建项目投产运行后,应经常性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佩戴、佩戴正确与否、是否损坏或污染、是否需要更换等。另外保证防护用品存放位置的整洁和干燥,以防止防护用品的污染。
(8)拟建项目投产运行后,企业不仅要为员工配发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还应履行指导和监督员工规范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职责。
(9)拟建项目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应在急救药箱内设置医用酒精、解毒药品、绷带、剪刀、创可贴等急救用品。
(10)建设单位宜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11)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和调查中未提及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峰梅视讯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在各评价单元醒目位置规范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
(12)SMT车间生产线手工焊接区和其他区域隔离开来,手工焊接区宜设置独立房间,并设置机械通风设施,避免有毒物质对其他岗位工人健康的损害。
(13)生产车间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宜设计为吸顶明装。
(14)生产车间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15)SMT车间、组装车间为封闭式无尘车间,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车间内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m3/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表6-2的要求。
表6-2 SMT车间和组装车间微小气候设计要求
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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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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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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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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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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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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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速(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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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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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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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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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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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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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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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拟建项目宜在车间附近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设3~4个淋浴器。
(17)(1)拟建项目在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明确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并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18)员工在上岗前宜进行如下工作:
1)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存在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不应安排相应接害岗位,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工作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做好个人防护。
3)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可能发生急性危害事故,如果发生急性危害事故相应的处置、急救措施,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使用方法。
(19)拟建项目投产后,应定期对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20)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确定体检项目、体检周期,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如果车间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外来人员需要进入生产现场,应规范佩戴相应个体防护用品。
(23)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4)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5)拟建项目投产后,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26)拟建项目宜设置独立的X射线透视室,墙面采用屏蔽防护措施,比如防护板,在防护板内衬2mm厚铅板,降低防护板外表面1m处的X射线剂量率,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能符合管理目标值的要求。
(27)拟建项目制定的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在项目建成后上墙公布。
(28)企业应按照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29)在射线装置的使用、检修过程中,做好放射防护工作,避免发生放射性危害事故。
(30)项目建成后,企业每年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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