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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11.1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宁波北仑区霞浦临港二路168号宁钢厂区内

    联系人

    陈奕江

    项目名称

    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氮气压缩机及备用系统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该项目为技改项目,新增一个70m3的液氧储罐、一台21000Nm3/h的离心式压缩机及相应的氮气管线和一台3000Nm3/h的空浴式液氩汽化器及相关配套设施(高压配电柜3个、低压配电柜3个、控制柜1个)。

    现场调查时间

    2016-03-02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卢明、王彦南

    企业陪同人

    陈奕江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03-07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王彦南、彭 

    企业陪同人

    陈奕江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

    检测结果

    类比项目接触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本预评价报告对林德气体(宁波)有限公司氮气压缩机及备用系统项目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建设单位应合理编制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各项预算,包括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并落实到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中,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供经费保障。

    3)(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同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定期维护和更换。

    4)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应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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