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因此,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已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1.职业病防护具体补充对策措施
(1)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特别是输煤皮带、出渣皮带、灰库、渣库等处的防尘设备,锅炉加药间的通风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应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合理设置氨气检测报警仪的警报值(报警值15mg/m3,高报值30 mg/m3)。
(3)热电企业的噪声源多,噪声强度大,且难以治理;粉尘产生点多;同时该项目部分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因此,企业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督促接触粉尘、化学物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工作时正确使用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4)对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企业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危害。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6)建议企业对接触高温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高温季节前的高温体检项目。
(7)按规范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8)对于外委的专业作业,如机组大修期间的锅炉内部检维修作业、输煤带清理作业等,企业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并监督外委企业做到以下内容:
1)确保大维修时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护眼面罩、戴防护手套、穿防护工作服进行焊接作业。确保维修工人在通风设施开启,并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再佩戴防尘口罩、防噪耳塞进行打磨作业。对化学水处理酸碱设施维修前应先排净酸碱,再用水冲洗干净后进行操作。
2)在进入密闭空间进行维修作业前,应按《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强制通风,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应配专人现场监护。如通风条件有困难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闭空间,应使用正压供气式空气呼吸器。
3)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进行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作业中应对其进行监督,确保作业过程落实放射防护与安全设施,探伤人员作业时按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体防护用品。
4)对输煤带清理作业时,应采用湿式清理,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持续改进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2)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其按要求正确使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重视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更换及维护工作,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通过验收后并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令)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5)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与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量、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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