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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申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发布:中一检测

    时间:2016.12.27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宁波申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宁波市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石浦科技园区

    联系人

    王钢

    项目名称

    宁波申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项目简介

    用人单位主要从事电梯开门机、层门装置、安全部件、曳引机、轿厢等电梯配件的生产。

    现场调查时间

    2016.10.23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郑刚超、朱佳欢

    企业陪同人

    王钢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10-262016-10-28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朱佳欢、郑刚超、吕烽、王文燕

    企业陪同人

    王钢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磷酸、锰及其化合物、铅烟、二氧化锡、二氧化氮、甲基丙烯酸甲酯、臭氧、氯化氢、氢氧化钠、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和噪声

    检测结果

    20161月~2月的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除冲床工、折弯工、喷粉工、1#厂房装配工、剪板工、点焊工、挂板流水线操作工、3#厂房装配工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外,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相应职业卫生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C3435)。同时根据《建设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经分析认为,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企业。

    综上所述,通过对该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定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企业;同时结合生产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用人单位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因此,在后续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在采取本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加强对喷涂线的生产设备、输料管道密闭性等指标的检查、维护,尤其是前处理线的阀门等重点部位,防止“跑、冒、滴、漏”。

    3)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如作业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同时督促工人在作业时按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对低噪声和高噪声设备,进行分区布置或采取隔声减噪措施。

    5)对3#厂房电机装配区粘结岗位和齿轮补漆岗位使用的胶水和油漆,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类的胶水和油漆;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6)对3#厂房焊锡岗位和羊毛毡组装区粘结岗位设置通风排毒设施,有效降低工人接触水平。

    7)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正常有效运行。

    8)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总结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9)污水处理站、前处理线磷化区域设置喷淋设施。

    10)用人单位虽然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但体检率低,并且存在以下不足,如未进行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体检率低、部分体检项目不全。建议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体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新招、离职人员进行上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

    11)用人单位车间卫生等级为3级,建议在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男浴室设置25个淋浴器;女浴室新增17个淋浴器。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12)建议用人单位对妇女用室进行合理布置,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用人单位女员工为254名,应设2具冲洗器。

    13)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规定的要求健全与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级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危害检修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14)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接触尘毒的劳动者应经过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还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职业卫生培训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15)按《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16)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只针对目前生产状况,公司今后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因技术、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时申报,并应另作职业病危害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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