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拟建项目属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为C2710。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其风险等级分类为“严重”,经分析认为,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经本预评价报告的综合分析,浙江华海立诚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0吨艾他培南、5吨拉莫三嗪、2吨多奈哌齐、1吨罗匹尼罗、20吨坎地沙坦酯原料药技改项目、年产10吨卡维地洛、1.6吨富马酸酮替芬原料药技改项目在采取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可行的。
2、建议
2.1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在生产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改进固体物料的投料方式,将手工投料改为真空吸料,减少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粉尘逸散。
(2)在设备选型、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降低日后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跑、冒、滴、漏”现象或发生事故的风险;在后期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维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跑、冒、滴、漏”。
(3)对于拟设置的桶装物料打料时的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固体投料器配套局部机械排风除尘装置以及车间整体机械排风装置,应定期清理、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
(4)液体物料装卸时,应进行密闭性检查,防止物料泄漏、逸散,同时,工人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包括皮肤防护、呼吸道防护、眼部防护),装卸料过程应进行有效监护。
(5)检维修作业时,应将管道、设备内的物料排空,必要时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监测,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逸散,预防急性职业中毒。
(6)进入罐体、塔等容器类的设备以及管线等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空气置换,加好盲板。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等进行取样分析,经取样分析,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警示标识,经密闭空间作业许可后方可进入作业。准入者应佩戴核实的个体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绳),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及通讯设施,在有监护者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并严格按照密闭空间职业安全卫生作业操作规程要求操作。
(7)拟建项目设置的洁净室应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洁净室新风口应在环境清洁区域,与交通干道边沿的最近距离宜大于50m。
2)洁净室送风量应取以下三项中的最大值:①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送风量;②根据热、湿负荷计算确定的送风量;③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向洁净室内供给的新鲜空气量。
3)洁净室内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严格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4)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如精烘包车间,应采用全新风式空调系统和独立排风系统,将室内空气直接排至室外净化装置,不宜循环使用。
5)洁净室内产生粉尘的工艺设备(如自动包装机、干燥机)应设局部排风装置。
6)洁净室的排风装置应采取防倒灌措施(设置中效过滤器、止回阀、密闭阀或自动控制装置),防止室外空气倒流入洁净室。
2.2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的要求设置气体报警器。
报警器设置参照如下原则:
1) 控氧仪、可燃气体检测器宜布置在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报警仪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 有毒气体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
4)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5) 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1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6) 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0.97kg/m³(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7)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1台检测器。
8)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值设置: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例如氨有毒气体报警器预报值15mg/m3,警报值30mg/m3。
(2)拟建项目使用的物料中叠氮钠、三乙胺、甲磺酰氯、二正丙胺、二异丙基乙胺、三丁基氯化锡等毒性较大或易引起肺水肿,建设单位在此类物料装卸、投料加强职业病防护,并制定此类物料发生泄漏时的应急救援预案。
(3)建设单位拟设置的喷淋洗眼器应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的要求,其服务半径不大于15m。
(4)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故,编制或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完善岗位操作规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6)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急救箱内配备的现场急救药品。
2.3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项目运行后应加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的有效监督管理,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其接触危害因素就使用,不能因工作方便而忽视身体健康;对员工进行如何正确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停车检修时,如需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按《密闭空间作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作业:必须进行全面通风,为操作工人佩戴符合规范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等。
(3)落实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使用说明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其使用、保存环境和质保要求制定发放频次或更换周期。
2.4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的要求,在各生产车间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可参考以下方案进行设置。
(2)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应加强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做好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3)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的作业岗位或场所等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做好拟建项目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5)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附录A表A.4内容,完善急救箱内药品的配备,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6)对于委外的专业作业,建设单位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要求,要求作业工人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进行监督。
(7)建设单位应在厂区设置公告栏,将拟建项目相关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布。
(8)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情况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5其他补充措施
(1)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设施工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和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3)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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