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1)总体布局:该项目非生产区未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方向的下风侧外,其他总体布局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该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该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正己烷、甲醛、辛烷、乙酸、氢氧化钠、活性炭粉尘和噪声。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职业病防护设施:该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尘、防毒、隔声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措施,控制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明:防尘、防毒、减振降噪、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应急救援措施:该项目除未设置甲醛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外,采取的其它应急救援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6)建筑卫生学设置:该项目建筑卫生学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7)辅助用室设置:该项目辅助用室的设置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8)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该项目为各评价单元作业工人配备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其配备的种类、数量、防护参数符合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职业卫生管理: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0)职业健康监护:该企业按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在岗期间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100%,体检项目较全面,检查结果中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项目行业编码是C2710,门类是制造业,大类是医药制造业,中类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综上所述,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规定:该项目确定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等方面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因此,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能够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佩戴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整改建议
(1)建议在甲醛储罐附近增设甲醛有毒气体报警器,并根据GBZ1-2010的要求合理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值。甲醛的MAC为0.5mg/m3,预报值为MAC的1/2,即0.25 mg/m3;警报值为MAC,即0.5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2)建议各生产车间取样口将现有单阀改为双阀取样,并设置积液桶。
(3)各液体桶装料吸料岗位应增设移动式排风装置,加强该岗位的全面通风。
2 持续性改进建议
(1)活性炭废渣暂存区宜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2)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反应釜、柱分离、精馏塔、储罐、管道以及泵等,防止跑、冒、滴、漏等事故的发生;对各类泵和风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润滑风机,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异响的出现。
(3)生产设备检修期间往往是事故高发时段,检修前应做好通风或清洗,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程》,进入前需对受限空间进行空气置换、清洗、空气检测、防护用品有效性检查等,确保安全才可进行作业,作业时应配专人现场监护。如通风条件有困难或含有大量有害物质溢出的封闭空间,应使用正压供气式空气呼吸器。
(4)企业应对配备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查、校定;对应急洗眼喷淋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SCBA)等应急救援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其整洁完好、防护有效;定期检查应急救援物资的数量和性能,及时更换和补充;对该项目可能会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5)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并按规范的周期进行更换,使工人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该项目卫生特征为3级,辅助用室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进行设置。3级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1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上限为 9 人。
(7)按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要求,继续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实际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全面;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8)对于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企业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危害。
(9)继续做好员工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可包含: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等)、常见作业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和可能导致的疾病、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可能导致的疾病,急性中毒的现场急救和处理方法等。
(10)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内容,按规范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预防性告知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除此,因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企业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业卫生监管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令)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企业在后期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应要求各施工方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
(4)该项目2228车间灌装洁净区投入生产使用时,应对该区域的新风量、风速等微小气候进行检测与评价。
(5)对检修、意外事故以及异常情况时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6)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产量、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会发生变化,需另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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