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该用人单位行业属于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为C292。同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塑料制品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一般,但由于该用人单位注塑单元部分拌料工、注塑工、破碎工以及组装单元部分铆钉工和组装操作工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且噪声作业人数较多,经综合分析认为,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企业。通过对该用人单位生产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定该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企业;同时结合生产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用人单位当前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可行,正常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后续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所提出的措施和建议整改后,基本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该用人单位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此外,当企业因技术、工艺或原材料发生改变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变更。若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也须按时申报。
(2)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如通风除尘、通风排毒装置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并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维护及更新。
(3)对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关键控制点,用人单位应着重从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职业危害。
(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允许的前提下,针对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备如破碎机、拌料桶、注塑机、铆钉机等,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并在工程防护不能满足听力防护要求时应加强个体防护措施,以消除或降低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6)建议用人单位为检维修时焊接作业点配置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7)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及使用监管内容,督促工人作业时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噪声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在目前生产工艺条件下,用人单位需加大其防护耳罩或防噪耳塞的发放数量,遇有防护耳罩或防噪耳塞损坏的情况,应立即更换。
(9) 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全面履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安排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严格执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0) 建议用人单位安排接触锰及其化合物、高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体检结果有异常的,须及时进行复查,并及时调离原岗位,复查结果仍然有异常的须按规定进行诊疗,并做妥善安排。
(11)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规定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对离岗或调离作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对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置。
(12) 本次评价在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中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在后续的职业健康检查中予以完善。
(13)该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细化高温中暑和有机溶剂急性中毒的应急救援内容。
(14)硅胶单元硅胶成型作业时,应注意高温防护,防止中暑。建议用人单位针对高温中暑、有机溶剂急性中毒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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