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职业病危害新标准
来源:时间:2011.06.20《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AQ/T 4276—2016)由国家安全总局于2016年8月29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噪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及风险管理程序、方法、内容等一般原则,给出了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生产性噪声的各类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暴露的风险评价及风险管理;适用于劳动者噪声暴露的危害程度及噪声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此文摘取了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培训内容供大家参考,完整版可以找小编拿哟~~~
职业健康监护
听力测试应包括空气传导、纯音测听、听阈测量,测试频率至少包括 500 Hz、1000 Hz、2000 Hz、3000 Hz、4000 Hz 和 6000 Hz,应分别检测左右耳。必要时为了解更多的信息,也可对 8000 Hz 进行测试。 在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0 dB(A)的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应按 GBZ 188 的规定 进行上岗前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线听力图”,并筛选出不适宜从事噪声作业的人员。 按 GBZ 188 规定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跟踪听力测试。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 大于等于 100 dB(A)的,每年可进行两次跟踪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监测听力图”。 当劳动者的监测听力图检测到在任一耳的 3000 Hz、4000 Hz 和 6000 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阈位 移大于等于 10 dB 时,应立即进行复测,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复测听力图”。如复测仍出现听阈位移, 应在 30 天内做“确认听力图”。其需要的条件和基线测试相同。 对于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0 dB(A)的劳动者,应按 GBZ 188 的规定进行 在岗期间听力测试,并定期跟踪听力测定,以测定得到的基线听力图、监测听力图及确认听力图评定劳 动者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线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 3000 Hz、4000 Hz 和 6000 Hz 频率上的平 均听阈位移大于等于 10 dB 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当劳动者离开噪声作业岗,应按 GBZ 188 的规定进行离岗听力测试,得到离岗听力图。其测 试条件和基线听力图相同。
培训 培训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用人单位应对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b) 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 85 dB(A)且大于等于 80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若有接受培训的要求时,用人单位宜参照暴露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dB(A)的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为其提供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职业卫生培训至少应包括: a) 国家针对噪声职业病危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b) 用人单位为消除、减少噪声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管理办法; c) 工作区域的噪声危险源、噪声暴露评估情况; d) 噪声职业病危害; e) 使用护听器的目的,各类型护听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f) 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g)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听力保护计划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工作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相应更新。 (转自:职防联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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